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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凡在大连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均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受父母户口地址的影响,孩子出生后到分娩的医院办理即可。
办理材料
住院分娩的新生儿
1、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双方户口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
2、2014年1月1日起,持军官证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役军人办理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供军人本人的身份证。军人办理身份证应到本部队团级单位的政治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部队统一到部队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
3、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
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温馨提示: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3、《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住院分娩的新生儿:
1、住院时,请您务必登记与您身份证一致的名字。
2、宝宝出生后,请您的家属持婴儿父母双方身分证到产房或手术室(自然分娩在产房,剖宫产在手术室)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并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妥善保管。
3、宝宝的母亲需在《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下方的相应位置处确认签字或按指印。
4、当您为宝宝确定姓名后,在宝宝出生后三周内,持《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婴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住院处办理。
5、请您仔细核对《出生医学说明》的内容,无误后签字生效(宝宝姓名一旦确认不予更改)
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在婴儿出生2周内持上述材料到出生地所在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地点
大连市妇产医院医务科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8:00-16:30
办理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敦煌路1号(市中心医院南侧)
乘车路线:乘411、413、710、6、412、路春柳下车 、25(中心医院下车)、523(春柳隧道下车)
联系电话:0411-84436755
庄河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电话:0411-8645400
联系地址:庄河市延安路一段43号
普兰店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普兰店市康复街附近
电话:0411-83113431
瓦房店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瓦房店市九三路
电话:0411-85613512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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